各学院:
为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湘财教指〔2016〕129号),现就我校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推荐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评对象、条件、奖励标准及评审程序:
1、评选对象、条件、奖励标准及评审程序原则上按《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学院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奖助学金申请评审工作,不得挤占挪用,不能随意增减资助名额、拆分指标,评审对象不得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必须是二年级开始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成绩、表现作为参考条件,一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不得参评。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其中,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8%以内;如排名在8-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院自行确定,学院、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20%以内。
4、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参评学生必须按《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成立相应的认定工作小组和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人员配置时还应考虑宿舍间的平衡,所选学生代表应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其困难等级。
5、在申报的同时,各学院必须按要求进行系统录入。在资助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要与学生申请表核对一致,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建议:国家助学金20-40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理由50—100字)。录入网址:http://218.76.27.109/infoms/identity/index.c
6、统一使用2010版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正反双面打印,每人一份一页,不得随意增加页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推荐名额:
1、国家奖学金各学院按指标分配表上数字推荐候选人,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评选,全校共计评选27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和推荐。
三、日程安排:
10月11日-11月10日 各学院按照要求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
10月17日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及其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并上交电子文档,逾期视为放弃。
11月10日 各学院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材料,要求同上。
10月14日-11月16日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报学校领导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其中:国家奖学金于10月18日至24日在学校进行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于11月17日后进行公示)
10月24日 向省教育厅报国家奖学金材料。
11月24日 向省教育厅报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国家奖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关心教育事业和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举措,在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中影响重大。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2、评选推荐程序要规范。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各学院初评、各学院院内公示等程序严格筛选后报学校评审。
3、推荐材料要求规范。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请按要求如实填写以下表格,各学院在相应的地方签字盖章:
国家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5-2016学年)》
《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2015-2016学年) |
A4纸,一式一份,不要改变表格格式 |
国家助学金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2016-2017学年)》 |
A4纸,一式一份,不要改变表格格式 |
2016级新生及以前没有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逐级认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并将《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A4纸规格,不要改变表格格式);
4、以下表格由各学院学工办在初评后统一填写:
国家奖学金 |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湖南文理学院2015-2016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湖南文理学院2015-2016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发放表》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
《湖南文理学院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表》 |
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备案表》
《湖南文理学院2016-2017学年国家助奖学金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湖南文理学院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发放表》 |
要求: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必须加盖学院公章。统一使用2010版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表格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
5、评选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需认真做好特困学生摸底调查工作,优先保证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重点照顾孤儿、灾区及患有重大疾病等的特殊学生。
6、故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作为参评对象。
7、所有申报对象都必须如实填报工商银行卡号,不得借用他人银行卡,凡无银行卡的学生需立即到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拒不办理银行卡或卡号填报不准确者,后果自负。
8、各学院在组织申报的同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系统录入,特别注意各项信息应准确无误。
9、推荐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随意增减资助名额、不得拆分奖助学金指标,评审对象不得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也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将获评的奖助学金全部或部分作为班费。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规者,取消学生本人的评审资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优入党,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学院和学院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取消该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五、资料下载网址 学院行政办公系统 学工QQ群 校园网学工部网页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表》
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规定的破格评选国家奖学金条件
附件3:各学院登录系统用户名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湖南文理学院
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表
单位:个
学院 |
各学院学生总数 |
2-4年级学生数 |
国家奖学金申报指标 |
励志奖学金 |
国家助学金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经管学院 |
1791 |
1406 |
3 |
54 |
376 |
125 |
126 |
125 |
法学院 |
766 |
556 |
1 |
21 |
161 |
54 |
54 |
53 |
体育学院 |
553 |
417 |
1 |
16 |
116 |
39 |
39 |
38 |
文史学院 |
992 |
753 |
2 |
29 |
208 |
69 |
69 |
70 |
外国语学院 |
1046 |
793 |
2 |
30 |
220 |
73 |
73 |
74 |
艺传学院 |
1300 |
1007 |
2 |
39 |
273 |
91 |
91 |
91 |
美术学院 |
1084 |
819 |
2 |
31 |
228 |
76 |
76 |
76 |
数计学院 |
798 |
548 |
1 |
21 |
168 |
56 |
56 |
56 |
物电学院 |
815 |
593 |
1 |
23 |
171 |
57 |
57 |
57 |
化工学院 |
843 |
590 |
1 |
23 |
177 |
59 |
59 |
59 |
生科学院 |
1126 |
818 |
2 |
31 |
236 |
79 |
78 |
79 |
资旅学院 |
1022 |
748 |
2 |
29 |
215 |
71 |
72 |
72 |
机械学院 |
925 |
697 |
2 |
27 |
194 |
65 |
64 |
65 |
电信学院 |
1061 |
791 |
2 |
30 |
223 |
74 |
74 |
75 |
计算机学院 |
912 |
634 |
1 |
24 |
191 |
64 |
64 |
63 |
土建学院 |
824 |
639 |
1 |
24 |
173 |
58 |
58 |
57 |
国际学院 |
758 |
536 |
1 |
21 |
159 |
53 |
53 |
53 |
合计 |
16616 |
12345 |
27 |
473 |
3489 |
1163 |
1163 |
1163 |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规定的破格评选国家奖学金条件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之规定,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l、El、ISTP、SSCl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必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
附件3:
各学院登录系统用户名
显示用户名称 |
用户所在部门 |
431010549-01 |
文史学院 |
431010549-02 |
外国语学院 |
431010549-03 |
法学院 |
431010549-04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431010549-05 |
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 |
431010549-06 |
美术学院 |
431010549-07 |
艺术表演与传媒学院 |
431010549-08 |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
431010549-09 |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
431010549-10 |
化学化工学院 |
431010549-11 |
体育学院 |
431010549-12 |
生命科学学院 |
431010549-1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431010549-14 |
机械工程学院 |
431010549-15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31010549-16 |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
431010549-17 |
文史学院 |
431010549-18 |
外国语学院 |
431010549-19 |
法学院 |
431010549-20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431010549-21 |
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 |
431010549-22 |
美术学院 |
431010549-23 |
艺术表演与传媒学院 |
431010549-24 |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
431010549-25 |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
431010549-26 |
化学化工学院 |
431010549-27 |
体育学院 |
431010549-28 |
生命科学学院 |
431010549-29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431010549-30 |
机械工程学院 |
431010549-31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31010549-32 |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
431010549-33 |
美术学院 |
431010549-34 |
美术学院 |
431010549-35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31010549-36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31010549-37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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