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本科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学生涵盖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以及免费师范生。
第四条
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拨付,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指标使用。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财务处、团委、教务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和实施学校各项资助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我校本科学生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学校统一支配,全部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八条
我校中职学生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我校为公费定向师范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指标由省教育厅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我校为公费定向师范生)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政策要求,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1 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2 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3 湖南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4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6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湖南文理学院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