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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2020-09-24 00:00   审核人:   (点击数:)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下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以及实施校内资助项目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财务处、校团委、教务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和实施学校各项资助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人员配置时还应考虑宿舍间的平衡,所选学生代表应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公布,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名单要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评议小组名单由各学院存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结果公示、学校认定、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和《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上交各自学院。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5)能证明学生家庭困难的其他证明材料。

3、民主评议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在认定表的“陈述理由”一栏,应写清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消费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其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并将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认真进行认定。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修改。

5、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各自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6、学校认定

学院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认定结论。认定过程中,学校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

7、建档备案

学校统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学校和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存有疑义的,应向持有信息的相关部门函询,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学校每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停发资助资金。所收回资金存入学校专设的贫困生基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实施。原《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2.湖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湖南文理学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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