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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2017-03-23 00:00   审核人:   (点击数:)

(院办通[2007]26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奖励有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种。荣誉称号分以下几种: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专项或特别奖励;奖学金分以下几种: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院特困大学生助学金、专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各种资助奖学金。

  第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均享有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定资格,学生违纪受处分者取消该生当学年度荣誉称号授予资格和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四条 荣誉称号评定工作在个人总结、小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由班级民主评选,系党政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初审,学生工作部或团委复审,全院公示并报学院批准。院学生会、团委学生干部也可以由学生工作部、团委会同所在系联合推荐,申报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系推荐,经学工部初审、学院审核并在全院公示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选小组,按照学院评定条件进行评选,并将初评结果在系内公示三天后,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最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章 荣誉称号评定  

  第六条 学院对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对学习成绩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社会组织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专项或特别奖励;对共青团先锋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员或共青团干部,学院授予“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七条 荣誉称号评定一般每学年评定一次。三好学生 按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中产生,占学生总数的1%; 省级三好学生在三好标兵中产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三好 学生标兵(必须是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八条 荣誉称号评定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 奖励。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省教育厅表彰和奖励。
荣誉称号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业思想牢固,关心集体,热爱劳动,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友爱同学,模范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学年度德育考评成绩优良。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出色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年度主干课程学习成绩不低于70分,没有不及格课程。学年内本专业年级成绩排名在前20%。
  

  (三)身体好。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身体健康;达到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要求,体育成绩合格。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担任班级及班级以上学生干部具备第九条(一)、(三)两项外还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没有不及格课程,专业年级排名在前50%。
  

  (二)处处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能力强,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三好学生中产生,事迹优秀,表现突出,能在全校学生中起到榜样作用。
  

  (二)学业成绩优异,学年内专业年级排名在前5%。
  

  第十二条 专项或特别奖励评选条件
  

  (一)对在学院组织“三下乡"社会实践、学科知识竞赛、学术科技创作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单项奖励。
  

  (二)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在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各项活动中组织工作突出。
  

  (三)特别奖励。在某一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社会良好反响或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学院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评选推荐。
  

  第十四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奖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第一月。毕业班评奖时间为第八学期,以第七学期成绩为依据,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或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奖励等级分特等奖和甲、乙、丙等奖四等,以学年度学生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
  

  (二)学生学年度成绩以学分加权平均分计算:
a,代表加权平均分,Ai代表各课程成绩,Ni代表各课程学分。考查课程若以等级计分,换算如下:五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计算分别为:90、80、70、60、50;二等合格、不合格,成绩计算分别为75、50。学生选修课程以教务处教学计划为准,多选课程不纳入成绩计算。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标准为:
  

  1、学年度总成绩排名年级前2%,原则上各科成绩70分以上,表现好,无违纪处分者,获特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评比比例为l%。
  2、学年度总成绩排名年级前8%,各科成绩及格,表现好,无违纪处分者,获甲等奖学金,奖金1 000元。评比比例为4%。
  3、学年度总成绩排名同专业年级前20%,各科成绩及格,表现好,无违纪处分者,获乙等奖学金,奖金800元。评比比例为10%。
  4、学年度总成绩排名同专业年级前40%,各科成绩及格,表现好,无违纪处分者,获丙等奖学金,奖金500元。评比比例为20%。
 

   第十五条 学院特困大学生助学金
  学院特困大学生助学金参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筹措学费的学生。助学金金额为500元,评选比例为3%,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11月份。
 

   第十六条 专业奖学金
  按照湘财教指[2006]77号文件精神,农林师专业奖学金 以应届毕业生当年8月3 1号前,到我省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林师行业就业的学生为发放对象。学生毕业时凭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领取。奖励金额为,非师范生按照正常在校时间每年500元,师范生按照正常在校时间每年600元。
  

  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奖励 对象为我院全曰制普通本、专科生。专项奖学金根据学院管 理和建设的需要设立,奖励在某些方面成绩突出者(如参加 省、市组织的各种竞赛获得名次者,科技文体活动取得成绩 的),奖励方式和金额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资助奖学金
资助奖学金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而设的奖学金。其奖励对象、评选标准和方法、奖金的数额,按该种资助奖学金章程的要求和办法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成教或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2007学年度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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