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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2017-03-09 00:00   审核人:   (点击数:)

(院政字〔2007〕17 号 )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够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直销或封建迷信活动者,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进行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污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传播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表和散布反动言论,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损失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损失较大、情节较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者致使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均以法医鉴定为准);
(三)在打架斗殴事件中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携带凶器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滋事挑衅、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伤他人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及造成的其它损失。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酗酒,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旷课者(旷课按实际学时计,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毕业实习、论文(设计)、军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每天按6学时计),以学期累计,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规者,按《湖南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猥亵女性等流氓行为,在校园和社会有损大学生形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交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数额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规定睡眠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音量音响或在宿舍楼内打球等影响他人休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使用容易引起火灾用电器或大功率生活用电器者,除按规定罚款、没收电器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造成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人公寓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无端滋事,故意摔砸酒瓶、摔砸桌椅、燃放鞭炮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六)未经请假,在校外留宿或彻夜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内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无故撕毁张贴的布告、通知、通报等,拒不接受教育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明、公章、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首者或造成伤人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服从管理、故意刁难工作人员,对教师和领导进行威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者,没收其商品,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庇护他人的严重错误,使组织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允许,私自下河(塘)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反法纪的行为(包括在校外),参照本条例第四到第二十一条中类似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违纪行为能主动承认错误,作出深刻检查或积极协助组织查清事实真相,及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从重、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已受过一次处分,再犯同类错误够处分者,从重处分;已受过两次处分,再犯错误够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不够处分者,视其情况可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各类违纪处分,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由学生处负责行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院办负责行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上报湖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由院办负责行文。
  

  第二十七条 凡须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学生,由有关系和有关部门配合保卫部门查证核实后报批,同时提出行政处分意见送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家庭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应写明公告日期。
  (三)本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书上签字,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影响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处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重新提出申诉或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对学生各类处分,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所有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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